经济纠纷

某律所因收费过低被警告处分

来源:临沂刑事辩护 日期:2021-06-07 11:34:42

一、某律所因收费过低被警告处分,不正当竞争的危害性

在代理一起民事案件中,最低可收律师服务费为41万余元,但一律师仅收5000元。近日律师协会官网通报了该起案例,认定该律师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涉事律所和律师严某某给予警告的行业处分。

涉事律师不但一直未收到该5000元律师费,还遭到投诉人两次向律协发起的存在虚假陈述、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投诉。

律协官网5月26日公布的《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严某某律师不正当竞争一案》披露,2017年5月9日,委托人刘某某经朋友介绍请求严某某律师代理潘某某诉刘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碍于朋友情面,严某某律师决定接受委托,并指派肖某律师担任该案刘某某一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当日,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与刘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为5000元,至今未收到刘某某该笔律师费。

调查组查证发现,肖某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正常履职,没有证据证明有违《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该案诉讼标的为15212400元,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与刘某某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收费总额为5000元。依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的相关规定,本案依照诉讼标的最低可收律师服务费为411248元,但本案《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收费总额为5000元,属于采取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进行收费的情形。

最终律协认定,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被处分人收取了委托人刘某某的律师费用,故“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违规事项不能成立;被处分人构成“采取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进行收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协的处理结果:给予湖南XH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业处分;给予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严某某律师警告的行业处分。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主要是:

1、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

2、削弱和窒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严重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4、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

(一)、构成要件

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为经营者,包括合法、非法经营的经营者。

2、客观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主观上有过错。

(二)、表现形式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低价倾销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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