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治安案件中追究时效问题

来源:临沂刑事辩护 日期:2022-02-16 09:13:22

原标题:在治安案件中,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已过六个月的追究时效,即可终止调查,无需查清案件事实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因此,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是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定情形之一,即公安机关在确认存在违法行为且已过追究时效的情况下即可终止调查,并不以违法行为相关事实的完全查清作为终止调查的必要条件。

裁判文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行申5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万新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96号园区支路6号。

法定代表人池秀珍,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49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中,局长。

福建万新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新公司)因诉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治安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7行终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新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南公延(水东)行终止决字[2019]00001《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下简称《终止调查决定》),由被申请人承担原一、二审诉讼费。其主要理由是:1.被申请人有意不完全查清本案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造成无法对本案性质予以定性。被申请人未查清伪造和使用假公章的嫌疑人,伪造和使用假公章次数及具体时间,伪造和使用假公章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伪造的假公章现由谁持有等情况。2.在未完全查清本案违法事实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本案过了追究时效的认定是不准确的。3.原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作出错误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因此,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是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定情形之一,即公安机关在确认存在违法行为且已过追究时效的情况下即可终止调查,并不以违法行为相关事实的完全查清作为终止调查的必要条件。本案中,申请人系于2019年4月向南平市公安局水东派出所报案,被申请人立案受理后,查明伪造、使用假公章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6年8月1日之前,且未有证据证明存在连续、继续使用该假公章的违法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在申请人报案时,已经明显超过六个月的追究时效,符合终止调查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作出被诉《终止调查决定》并无不当。原二审改判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万新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江凌

审判员  史寅超

审判员  陈锦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雷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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