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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鲁1325执712号
案 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 2016年06月17日
(2016)鲁1325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李虎,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卜祥玉,男,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李虎与被执行人卜祥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费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费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卜祥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X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X0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上述债权及费用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得到清偿。现在被执行人卜祥玉暂无履行能力,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申请执行人李虎依据本院作出的(2006)费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李虎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本裁定及(2006)费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怀进
审判员 段文杰
审判员 戴德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姬升丽